辽宁省应届生创业政策

时间:2020-08-10 14:29:5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辽宁省应届生创业政策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辽宁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到税费减免、贷款贴息、政策培训甚至无偿使用办公场地等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最近发布: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万元左右。从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它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据介绍: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款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各家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的10%。

  此外,为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辽宁省准备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孵化中心建成后将从大学生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有创业意识的代表直接进到孵化中心“孵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实践的场地。

  针对高校毕业生走向社会就业创业的高峰期,目前,辽宁省已制定70条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一、工商优惠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8]700号)中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 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3、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5、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6、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税费优惠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将其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 2000元提高至5000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 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辽宁省于2003年成立了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构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体系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为推动全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工作,200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共制定了70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在为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公司注册申办、税收减免等方面促进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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