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时间:2020-10-24 09:12:59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关于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了有效引导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深圳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初步形成相应的各类支持体系,通过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推广、融资担保等,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欲创业先“充电”学会游泳再下海

  为推动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实施失业人员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该计划主要采取量身度制的方式,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帮助各类失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

  (一)创业意识班(创业大讲堂)

  对象为有初步创业想法的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通过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当前的创业环境,掌握创业的有关政策,熟悉申办各类经济组织(企业)的方法和途径,激励创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创业技能综合班

  对象为正在或准备创业的人员。主要通过创业项目选择、开办企业技能、经营管理技能、法律意识等几个模块的学习,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加入创业心理测评、项目辅导、市场调研等实践类环节,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模式要求,辅导学员制定符合自身实际,具有个性特点,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的个人创业计划。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学员实行开业跟踪辅导,帮助学员将创业计划变成开业行动,并协助解决开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三)贷款模块班

  对象为已经创业并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内容包括创业责任和风险意识、贷款程序、资质审查、市场机遇、成本和利润计划、项目论证等,由指导老师安排实地勘察和辅导。

  (四)创业系列讲座

  对象为正在创业的人员,主要针对创业过程的具体问题,采用案例解剖、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等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疑难,提升创业实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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