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就业创业政策法规

时间:2022-06-05 07:51:1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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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就业创业政策法规

  101. 我省对创业培训的补贴政策有哪些?

山西就业创业政策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规定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按参加创业培训实际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原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本意见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标准的市,仍按原标准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分两个阶段支付: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预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支付剩余的40%。鼓励大专院校按国家和省的培训要求,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就业培训。凡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102. 我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有哪些?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是多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型小企业,吸纳人员超过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103. 我省支持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有哪些?

  (一)是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04. 我省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创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105. 我省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有哪些跟踪服务?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106.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业?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除外);(2)已领取营业执照,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6)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3)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企业。

  107. 我省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是什么?

  《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我省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2)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或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3)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并能出具专业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可适当放宽限制;(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为省内自主开发生产。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山西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和己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108. 我省对农村青年创业的金融服务政策有哪些?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规定,山西农村青年小额贷款期限为短期、中期。短期是指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是指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原则上不突破10万元。为支持农村青年加快创业发展,农村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可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109. 我省农村青年创业申请小额贷款业务的程序有哪些?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规定,我省农村青年创业申请小额贷款业务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贷款额度较小的,由借款人经所在村团支部介绍向所在乡(镇)团委提出申请,经乡(镇)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至当地乡(镇)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负责调查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积极办理;贷款额度较大的,由借款人经所在村团支部介绍向所在乡(镇)团委提出申请,经乡(镇)团委审核把关后报团县(市、区)委,并由团县(市、区)委统一推荐至县级联社,县级联社指定机构负责调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办理。各团县(市、区)委和县级联社按月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贷款统计表,并由团市委、办事处(市联社)统一汇总后报团省委、省联社。

  110. 我省出台的《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对农 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一是我省农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是毕业三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微型企业,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微型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对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11. 我省工商部门在激发创业,放宽准入方面有什么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80号)提出放宽准入,激发创业活力的具体措施是:

  (一)放宽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

  (二)放宽出资登记。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额,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三)放宽主体登记。对申办须前置审批的生产类企业,为便利其开展筹建工作,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项目相关服务”,并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其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对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改制企业,允许其改制后限期使用改制前的前置审批文件。

  (四)放宽名称核准。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鼓励、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办理其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该项目业务前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六)放宽场所登记。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于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证的房屋,企业可提交使用权证明和权属证明或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予以登记等。

  (七)放宽集团登记。

  112. 我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一)放宽自主创业的行业限制。根据“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资金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并允许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我省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待遇。

  (四)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政策。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

  (五)全省每年选择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扶持,各地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一定创业项目予以支持。

  (六)各地政府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创业资金,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被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扶持。

  113. 我省工商部门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我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创业的优惠政策有:鼓励民间投资兴办企业,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落实优惠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扶持其创业就业。

  114. 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请对象须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日期。

  115. 我省财政对微型企业创业金融扶持政策有哪些?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创业的金融扶持主要措施有:对创办微型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劳动者(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下同),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人均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与此同时,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并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的,可由财政按规定额度和比例予以贴息。

  116. 我省财政对企业出资创办的微型企业创业园(区)有哪些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大力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意见》提出:对企业出资创办的微型企业创业园(区),一次性入驻微型企业达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可获得每个实体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场地建设补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也可以得到场地租赁、管理服务等补贴。

  117. 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我省近期出台的《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118. 我省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措施有哪些?

  《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是落实好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19. 我省近期出台的《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政策有哪些?

  一是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是增加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扶持资金。2012年起,将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资金总规模由5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重点支持在转型发展、技术改造、规模扩张、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

  三是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120. 我省对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问题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山西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的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问题的政策措施有:1、多渠道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用地。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途径,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5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121. 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扶持重点是什么?

  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企发[2012]46号)要求,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和创业辅导服务等。

  在区域布局上以县(市、区)为主,重点发展村、乡(镇)、县城、城市社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在产业布局上第二、第三产业并重,重点支持以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在行业布局上:工业行业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医药、特色食品、精密铸造等创新型、配套型创业基地;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支持工业设计、检测检验、技术咨询、物流、网络商务、旅游文化等生产服务型小企业创业基地。

  122. 我省“十二五”期间,要建设多少个小企业创业基地?

  “十二五”期间,全省争取建设100-15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其中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30个;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实现全省县级全覆盖;力争入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达到40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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