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时间:2022-05-10 08:05:2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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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一条为保证残疾人的劳作权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残疾人就业法令》,联系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残疾人就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施会集就业与涣散就业相联系,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作业的统筹规划,归纳和谐。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托付担任组织、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做好残疾人就业作业。

  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效劳组织详细担任残疾人劳作就业的平常作业。

  劳作保证、民政、财务、人事、税务、工商行政、清洁和核算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劳作就业作业。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契合《残疾人就业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的人员,为就业组织目标。

  第六条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则免收管理类、挂号类和证照类的行政工作性收费,并享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鼓舞和扶持乡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方式的出产劳作。

  关于从事农业出产劳作的乡村残疾人,有关部分在出产效劳、技术辅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买和信贷等方面予以协助。

  第八条对契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回绝报考,经考试、调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予以选用。

  第九条有关部分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开展社区效劳工作时,应当优先思考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机关、集体、公司、工作单位和民办非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份额组织残疾人就业。

  组织1名瞎子就业的,按组织2名残疾人核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可计入本单位组织的残疾人员工人数。

  第十一条残疾人福利公司、瞎子按摩组织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会集组织残疾人就业。

  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组织残疾员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25%以上。

  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则享用国家推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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