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1-04-02 20:00:1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宁夏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创业办、发改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工商局、团委,区内各高校:

宁夏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部署,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任务指标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2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全区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不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年—2017年引领3210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其中:2014年不少于680人,2015年不少于760人,2016年不少于840人,2017年不少于930人)。

  二、政策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普通本科院校推行“创业基础”课程,并纳入高校人才培养计划,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实现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高校要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持。

  (二)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和各高校,针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抓好组织实施,使每一名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管理中心的作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以及街道、社区等基层平台,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免费参加创业培训;邀请创业成功人士(特别是创业成功的大学生)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服务。每年全区组织2000名左右大学生开展以“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实训”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

  (三)放宽准入条件。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为大学生创业申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所占比例、缴足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全面激发大学生创业活力。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并且允许一个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或一个场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账、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

  (四)减免各项税费。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税费减免服务。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扣除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创办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应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照5200元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创办的小微企,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对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按次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五)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各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各经办银行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持力度。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由创业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办理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持。

  (六)给予财政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可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大学生创办企业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5000 元,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市县一次性再给予企业补贴2000元;农业企业吸纳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财政连续2年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七)支持孵化园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对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大学生创业孵化为主,且每年在孵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5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80个、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经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自治区财政给予孵化园50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每三年认定一次。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进入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经创业地市、县(区)政府批准在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所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 年以上,并吸纳2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年期限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由创业地市、县(区)按每年每户不超过场所实际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