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28 15:41:26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促进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就业创业,力争实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吸纳登记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二、健全完善促进大学生创业体制机制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增加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大学生在湖北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4万名大学生创业的目标。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四)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普遍开设创业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创业实践可计入学分。高校应制定并落实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办法。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衔接,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名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800-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五)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大学生等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学生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开辟 “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降低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拓宽出资方式,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切实降低初创企业开户条件和相关资费标准,为大学生创业开立银行账户提供便利。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要一律取消。

  (六)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积极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和高校,要在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对大学生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的,提供场租、水电费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加大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七)实施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业地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自主创业并注册登记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省教育厅实施“金种子”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省科技厅实施“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重点支持大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发挥职能优势支持大学生创业,鼓励企业、高校、行业协会、群团组织、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通过多种方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经营等支持。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方式,探索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