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时间:2021-03-14 19:42:5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一、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近几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毕业生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与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200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政事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区担保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的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供了六项有利于搞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

  2003年6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观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收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

  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3年普通到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文件中,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字模职业、自主创业。

  2003年6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为鼓励大学生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满足西部开发对人才的需求。文件规定了激励表彰和经费保障政策,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2003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3]1209号),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部野生自主创业的辅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主动创业的精神,掌握企业经营与管理知识,提高捕捉商机的本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置其他等级类前置审批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创业基地内设立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创业基地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积极鼓励、支持报销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行为,拉动了社会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

  二、辽宁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2004年6月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文件和2006年1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明确规定鼓励大学生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①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其他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②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中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

  ③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的优惠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70号)中规定:对持有《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与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核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④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⑤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⑦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版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⑧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贷款担保政策

  ①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②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勇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③从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等筹集,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自主创业小额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海带方式和记结方式由贷款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多可担保贷款20万元。

  ④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核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以办理贷款。

  ⑤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收报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收报人饮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

  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有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三)财政贴息和补助政策

  ①升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卡及醒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与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与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②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优先扶持高限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再创业初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与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党旗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③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协助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省和市财政各承担50%。

  ④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的支持力度。制定专门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给予部分课时补助。对提供培养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的高校和专业,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⑤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且服务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政府案4:4:2的比例代为偿还。

  (四)促进创业的其他政策

  ①辽宁沈财政厅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6]57号)中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具体包括:

  (1)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前培训登记费;

  (3)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4)旅游部门收录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5)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到费;

  (6)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在地费;

  (7)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设计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②辽宁沈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039号),要求各高校积极推进多元化的创业教育,建立辽宁省创业教育示范校,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建创业社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挖掘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辽宁省要建立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孵化机制,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加快省、高校两级创业培训和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机制,建立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按照《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省、市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其中,省、市财政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到省、市政府的担保体系,用于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办企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办企业的,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社会筹集资金用于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奖励性资助和投资性资助;在全省高校进一步加强创业教育,为创业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举办创业设计大赛(展览),支持创业协会等工作;表彰创业教育和工作先进学校以及支持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地及有关部门,表彰近年来便显出来的具有典型示范意思的大学生创业带头人;成立大学生创业研究和指导机构,为该机构提供部分科研经费等。

  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这些政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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