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0-08-02 17:45:36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大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强县步伐,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产业类项目

  (一)工业项目

  1、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价最低价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亩均投资额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四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对大规模统一规划建设大荔县科技产业园区内国有沙荒地和未利用土地、黄河滩区国有土地和弱碱地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土地出让价。

  2、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县级留成部分免征。

  3、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减半奖励。

  4、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排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1、凡一次性新建、改扩建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30%的大型商店和专业市场;投资兴建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地价实行“一事一议”。

  2、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对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沙苑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建设项目、黄河湿地保护开发项目、三星级以上酒店、旅游商品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4、研发、工业设计、新产品开发等生产型服务项目按工业项目供地方式供地。

  (三)农业项目

  1、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农产品和从事养殖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饮料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奖励给企业。

  3、代国家和省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四)高新技术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二、城市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交站场、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

  指在城市规划内,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拆迁改造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整片区改造开发项目,非新增建设用地征转为国有土地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税费按照渭南市旧城改选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三)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半收取建筑渣土消纳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奖励。

  2、属于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目录》范围内的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科、教、文、卫、体等公益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敬老院等福利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社会事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民办社会事业单位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税收和财政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四、重大项目和外资项目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引资1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五、办理程序

  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中,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为客商办妥一切手续;属于县级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报出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跟踪办理,直到上级批复。

  六、有关说明

  1、凡是中、省、市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凡属于自主创业的,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自主创业有关优惠政策。

  2、境内企业同等享受本优惠;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建的项目享受本优惠。凡属个人引进的企业,按大荔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3、凡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已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有协议执行。

  4、本优惠政策由大荔县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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