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0-08-02 16:00:5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宁波出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近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 请、灵活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等事宜做了具体规定。

宁波出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针对企业第一年接收毕业生薪酬水平较低,稳定性较低的 实际,为了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基础性人才。实施细则规定,自2013年起至2015年,宁波 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被宁波中小微企业录用, 属于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 年;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属一家企业的,可在每年9月1日至15日,由录用企业携带《中小微企业录用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 动合同》及其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申报标准为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 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录用高校毕业生企业应在收到就业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给高校毕业生,并将发放单复印件报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工作机构备案。

  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两年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宁波生源(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执照的高校 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就业 登记手续、申办灵活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发放《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证》。

  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须凭《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在每月社会 保险费申报截止日前,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理当月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的相关手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 就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参 加失业保险的,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费不 得补缴。

  符合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宁波市高校毕业生灵活登记证》、《宁波市高校毕 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每半年申报一 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节假日除外)。补贴标准为按其应缴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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