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优惠政策

时间:2020-08-02 08:58:3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新乡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优惠政策

  为健全区域产业群体结构,培育扶持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壮大区域经济,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凡进驻创业中心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二年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 企业用地,由开发区统一租用,统一规划,统一租让。租期最长为30年。年租金1500元/亩,道路公摊面积年租金1000元/亩。租金按年结付。前10年租金不变,10年后每5年按当时租金水平调整。

  3、 开发区统一负责企业外围设施水电配套,提供“六通”(路通、电通、供排水、通讯、宽带、有线电视)及保洁、治安等设施和服务。

  4、 项目平面布置的规划费用由创业中心垫付,待企业建成投产后,从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中扣除。

  5、 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迁出创业中心在区内投资建厂的,创业中心可将企业原有厂房与企业协商托管。新建项目所需的用地,开发区优先予以安排。

  6、 创业中心实行企业安静工作日(每月1日-25日),全程代理制,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姆式服务。

【新乡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优惠政策】相关文章:

1.2017年新乡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2.《新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优惠政策》全文

3.绵阳高新区创业中心孵化企业优惠政策

4.新乡市创业服务中心电子信息科技园招商方案

5.咸宁创业优惠政策

6.创业创新优惠政策

7.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8.国家创业优惠政策

9.创业优惠政策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