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最给力小微企业创业帮扶政策

时间:2020-09-14 11:06:4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郑州市最给力小微企业创业帮扶政策

  2013年9月13日上午,在郑州市民营经济表彰暨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动员会上公布了郑州市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为落实国家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法师,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发展环境,促进郑州市经济发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更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 切实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一) 小型微型企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二)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

  (五) 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六) 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不合规收费。

  三、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 加快多元化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机构的发展。

  (八) 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九) 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考评机制。

  (十) 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

  (十一)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

  四、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科技型、创新型方向发展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十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

  (十五)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

  (十六)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建设。

  (十七)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十八)加快淘汰小型微型企业落后产能。

  五、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十九)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

  六、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空间和载体

  (二十)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二十一)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用地。

  (二十二)大力发展都是产业和楼宇经济。

  七、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十三)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引导中介机构大力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

  (二十六)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运行动态的监测分析。

  (二十七)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营造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上述划分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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