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二十一问题解答

时间:2021-03-15 16:26:39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创业政策二十一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创业?

答: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形式。

二、自治区鼓励哪些人员创业?

答: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员创业。重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三、自治区创业促就业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以下称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1、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

2、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人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3、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5、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有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3号)第二条规定,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交以下收费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7)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8)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10)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八、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及反担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金进行反担保。

九、哪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十、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有哪些?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规定,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十一、创业人员落户政策有哪些?

答: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十二、创业人员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十条规定:

1、借款人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后,县(区)劳动保障机构核定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和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核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贷。

十三、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根据《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第十三规定,借款人、贷款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1、《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二)城镇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4、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三)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常住城镇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