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促进就业政策解读(2)

时间:2020-08-21 13:07:3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长宁区2009年促进就业政策解读


  (十一)创业组织可获每人每月400元社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注册地在本区、处于初创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
  2、补贴条件:2009年1月1日起开办,注册地和经营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安置本市从业人员3人以上(个体工商户除外),双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创业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补贴标准:按实际安置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人数,给予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18个月。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申请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说明:鼓励扶持创业政策中所指“小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类或职业中介公司;“初创期”,是自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从业人员”,是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注:a、以上(四)——(六)项补贴政策中所指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见习学员认定条件如下:
  1、创业见习基地认定条件:(1)注册地在本区,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2)可直接提供见习经理、部门主管助理等见习岗位,或在策划、营销、财务等经营管理环节提供见习机会。
  2、创业见习学员补贴条件:(1)本市户籍35周岁以下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中的创业见习者;(2)经创业理论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b、鼓励扶持创业政策中所指“小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类或职业中介公司;“初创期”,是自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从业人员”,是指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

  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十二)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可获每人300元补贴
  1、补贴范围:在本区注册登记,诚信等级为C级以上的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培训机构和相关专业年度网检合格;培训项目涉及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均能满足实际教学需求,且无违约违规行为;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训协议(承诺就业率达到90%以上),经区人保局审批同意,并在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与区人保局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培训人员系本区户籍失业、协保、农村富余人员,且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
  3、补贴标准:按照考核鉴定成绩合格人员数量,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人。
  (十三)失业人员等参加职业培训可获全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各类就业困难以及社会特殊援助对象。
  2、补贴条件和标准:(1)参加本市培训补贴范围内的初级(五级)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执行市补贴标准;(2)对参加未列入本市培训补贴范围但属市场急需的初级(五级)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价格或参照同类专业市补贴价格全额补贴。
  (十四)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可获800元以上补贴
  1、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区企业在职职工。
  2、补贴条件:参加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需为中级(四级)以上,并经考核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中级(四级)不超过8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1000元、技师(二级)不超过1200元、高级技师(一级)不超过1500元培训费补贴。如培训价格低于补贴标准则按实际价格补贴。
  (十五)新设职业工种可获每人600元以上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和高校毕业学年学生。
  2、补贴条件:需是适合本区市场需求和区域特色的新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由区人保局认定),第一次开班进行一个完整周期试培训后,学员考核鉴定合格率达到60%以上。
  3、补贴标准:按考核鉴定合格人数分别为:初级(五级)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四级)不超过800元/人,高级(三级)不超过1000元/人,技师(二级)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不超过1500元/人。
  如培训价格低于补贴标准则按实际价格补贴。
  (十六)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可获培训费80%补贴
  1、补贴对象: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农民工。
  2、补贴条件:本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与区人保局签订农民工补贴培训协议,开展列入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内的等级工职业培训项目,学员经考核鉴定合格。
  3、补贴标准:对上岗培训项目,按市补贴价格执行补贴;对等级工培训项目,在市补贴培训费50%的基础上,按市补贴价格再给予30%培训费补贴。

  四、青年职业见习政策解读
  (十七)见习青年生活费补贴可达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补贴条件:见习期满一个月。
  2、补贴标准:凡参加职业见习学员,由市专项资金按当年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属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在市补贴60%基础上,再由区资金补贴40%。
  (十八)见习青年可获交通午餐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1、补贴条件:见习期满结业。
  2、补贴标准:按见习期限给予见习学员一次性交通午餐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十九)见习基地可获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1、补贴条件:见习期满一个月。
  2、补贴标准:招收本市户籍见习学员的,按每人每月150元补贴(由市专项资金承担);招收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由市、区专项资金各承担50%)。
  (二十)见习基地完成指标可获每人200元一次性补贴
  1、补贴条件:见习基地完成年度见习指标。
  2、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见习合格学员注册人数,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指标完成补贴每人200元。
  (二十一)见习基地可获实现就业补贴每人2000元
  1、补贴条件:完成当年见习指标,录用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在见习期满半年之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补贴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实现就业补贴每人2000元。
  注:以上五项补贴政策中青年见习基地认定条件和青年见习对象范围如下:
  1、青年见习基地认定条件:(1)注册地在本区;(2)承诺每年招收见习学员不少于20人(不含劳务派遣),见习后就业率达50%以上;(3)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合青年人的需求;(4)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带教培训计划及合格的师资队伍。
  2、参加青年见习对象范围:本市户籍30周岁以下、已办理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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