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完善创业政策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时间:2020-08-19 19:50:0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海南省完善创业政策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为改善创业环境,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结合实际,近日出台《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完善创业政策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意见》提出,从2009年起,每年对2000人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实现创业培训合格率80%以上,培训合格人员创办企业中至少有60%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比重大幅增加的目标,实现自主创业1人平均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倍增效应。重点鼓励和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复员或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下同)、返乡农民工等群体自主创业,重点扶持和培育我省的国家级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在产业类型上,以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产业或行业为重点。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政策,加大了扶持力度。

    一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为鼓励创业,《意见》提出,对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由3000元调高到5000元。

   二是实行试营业制度。为帮助创业人员节省创业成本,在一定时限内实行试营业制度。《意见》提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许可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三是集中利用失业保险金帮助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发挥失业保险金推动创业的作用,重点扶持登记失业人员是创业,《意见》提出,对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发放方式由按月核发失业保险金调整为一次性核发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四是对创业人员实施更优惠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1、通过实施二次担保贷款的政策鼓励创业。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时偿还第一次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可享受二次担保贷款支持。借款人偿还完二次担保贷款后,方可享受贴息。2、扩大反担保人员范围,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员可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月平均收入3000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

    五是发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促进创业的作用。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当地人事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确认或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是放宽出资限额。放宽出资限额条件,以鼓励和推动创业。《意见》提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

   七是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缺乏切实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就难于从源头上促进创业。《意见》提出,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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