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生创业三年免交工商管理费

时间:2022-04-11 14:54:42 创业资讯 我要投稿

辽宁大学生创业三年免交工商管理费

  工商管理费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辽宁大学生创业三年免交工商管理费,希望大家喜欢。

辽宁大学生创业三年免交工商管理费

  4月24日,刚刚大学毕业的毕杨从工商所拿到了“康来保健食品行”的营业执照和减免费用的批准手续。

  毕杨是去年从辽宁大学毕业的本科大学生,她毅然选择了自主创业的道路。为此,她得到新制工商所人员的热情接待和答疑后,决定立即办理相关手续。

  母女俩带着相关手续材料,再次来到工商所时,工商管理人员一边帮助她优先办理登记手续,一边替她出经营主意、想促销办法,并承诺3年全程跟踪帮扶经营,免去3年工商管理方面的全部费用。

  拓展

  辽宁省对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1、辽宁已制定70条优惠政策毕业生创业贷款担保5万大学毕业生贷款搞创业,不用自己四处找担保了!辽宁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发布: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担保金额5万元左右。从2006年起,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它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3、据介绍: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款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4、各家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的10%。

  6、此外,为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辽宁省准备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孵化中心建成后将从大学生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有创业意识的代表直接进到孵化中心“孵化”,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实践的场地。

  7、针对高校毕业生走向社会就业创业的高峰期,目前,辽宁省已制定70条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8、辽宁省于2003年成立了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构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体系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9、为推动全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工作,200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共制定了70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在为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公司注册申办、税收减免等方面促进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辽宁省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1、辽宁省政府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作者:佚名来源:不详发布时间:2006—8—178:02:11发布人:admin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7月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文件。

  2、明确规定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一税费减免政策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3、除定向、委培、地区联办和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外,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上岗抵押金等收费。

  4、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人企业的,工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

  5、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一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两年。试办期间核发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期限,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发放和认定的《毕业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9、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社区创办公益性的服务实体,享受自主创业的所有收费减免、税收减免、贷款担保及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10、二贷款担保政策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11、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12、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13、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审核确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主创业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支付。

  14、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向所在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理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创业项目计划书。

  15、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团委对申请人申请贷款担保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发《自主创业证》后,由市教育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同级担保机构。

  16、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教育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有贷款担保协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商业银行经审定同意贷款后,与担保机构签担保合同,与贷款申请人签贷款协议,及时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自主创业证》上注明已办理担保贷款。

  17、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担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并由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实现动态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风险。建立反担保措施,受保人申请风险担保贷款,要提供抵押担保人或抵押担保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备忘录,培育和建立个人信誉档案。

  18、对有信誉的贷款使用主体,第一笔贷款按期偿还后可继续享受优惠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担风险,担保基金单位清偿贷款损失额的90%,商业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10%。

  19、三财政补助政策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

  20、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50%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

  21、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22、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

  23、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四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24、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

  25、对于因患病等原因6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26、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二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27、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8、此外,为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辽宁省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辽教发〔2003〕125号,规范了自主创业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对《自主创业证》发放的对象,申领发放程序,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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