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

时间:2017-05-10 我要投稿

  为进一步宣传新疆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YJBYS小编整理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欢迎阅读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咨询电话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15年3月26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出台了以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3.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

  4.各类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6.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800元求职补贴。

  7.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

  8.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9.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最长不超过1年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各地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1.实体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各种微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可以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2.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三)就业补贴政策办理流程

  1.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持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按季度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认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人本人。

  3.高校毕业生享受就

  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凭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就业见习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将见习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再由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按月发放至见习毕业生本人。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新疆人社12333:0991-1233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促进处:0991-36896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处:0991-368989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服务流程

  一、高校毕业生派遣、实名报到登记服务流程

  (一)签订了就业单位,并能够接收档案和户口的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有上级单位的,直接派往上级单位),毕业生按照单位要求,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三方协议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直接报到,户口、档案及组织关系随转。

  (二)签订了就业单位,但不能接收档案和户口的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需派回户籍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州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应按自治区实名报到要求,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已就业证明材料、身份

  证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回户籍地或委托他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名报到登记,也可以在求职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进行实名报到登记。

  (三)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需派回户籍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州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应按照自治区实名报到的要求,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回户籍地或委托他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名报到登记,也可以在求职地进行实名报到登记。

  (四)升学、参军入伍、出国、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需派回户籍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州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应按照自治区实名报到的要求,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回户籍地或委托他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名报到登记,也可以在求职地进行实名报到登记。

  (五)内地高校新疆籍毕业生。

  1.有就业单位且能够接受档案和户口的毕业生,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就业单位报到。

  2.有就业单位但不能接收档案和户口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开回毕业生户籍地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毕业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已就业证明材料、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名报到登记。

  3.未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需开回毕业生户籍地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毕业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已就业证明材料、身份证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实名报到登记。

  二、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服务流程

  (一)调整改派前有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持解约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新签单位的接收材料(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或接收材料),先到毕业学校申请调整改派,学校核实确认后,出具调整改派表,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进行调整改派。

  (二)调整改派前没有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直接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新签单位的接收材料(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或接收材料),先到毕业学校申请调整改派,学校核实确认后,出具调整改派表,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进行调整改派。

  (三)需调整改派的内地高校新疆籍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需派遣回新疆,且需要调整改派单位为疆内的,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更新就业信息,然后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新签单位的接收材料(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或接收材料)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进行调整改派;调整改派单位为疆外单位的,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更新就业信息,然后根据接收单位所在省市区的要求进行调整改派。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流程

  新疆所属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由本人在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网上提出申请,经核实信息确认无误后,网上发布遗失公告,15天公示期后,由毕业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非师范院校毕业生)或教育厅(师范院校毕业生和研究生)申请办理补发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不再补发新证,可携带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内地高校新疆籍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请按照毕业学校所在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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